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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强)(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40分,王某某驾驶甘NP****轻型普通货车沿林马路行驶至和政县城关镇后寨子村后上社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甲、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经和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陈某甲近亲属履行民事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司法)鉴(法病)字[2019]030号鉴定意见书示:陈某甲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度闭合性损伤死亡特征;(和)公(司法)鉴(法临)字[2020]第019号鉴定书示鉴定示:虎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2019]痕迹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示:1、甘NP****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灯光信号系统技术状况均正常。2.甘NP****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前瞬时速度的范围为51.9-56.5Km/h。

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92512019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示: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甲,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户籍证明,和政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和政县城关镇后寨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赔偿金收条,王某某系精准扶贫户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虎某某兰大二院病历;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王建杰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及时报警施救,向被害人近亲属及伤者履行了民事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系精准扶贫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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