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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彦林)(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生于19******日,身份证号:6226271994********,初中文化,家住甘肃省**县**乡**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与朋友王**、王**在**县城**酒吧喝完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行驶至汉源镇消防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王**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2.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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