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481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30分许,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甲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经营某甲饭店的岳某某等自家亲属同经营某乙饭店的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等自家亲属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双方相互厮打。其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胳膊勒住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9年9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同被害人张某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双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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