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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志强)(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路中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强酒后驾驶豫P16**X号白色翼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水县商宁路与纬一路交叉口时,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46mg/100mg,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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