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双辽市东明镇后太平村四屯赵某某家房后的乡路上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路某某发生争吵,后持镰刀将路某某的肩背部砍伤,经鉴定,伤者路某某左肩背部外伤致左侧液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路来宾十二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路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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