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户籍地新疆昭苏县,现住新疆巩留县城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4时42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巩留县城镇新华路客运站进站口前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96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提取照片、鉴定结果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吾某某、昂某某、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96号;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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