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街,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之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11号地块工程中,拖欠被害人梁某某,周某某等六个工程班组工人劳动报酬共计4996442.22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拖欠工资的六个班组民事起诉福建省**公司胜诉,被拖欠的工资款均被追回。
2019年3月14日,王某某自首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详情、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工作纪实、民事判决书、收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卷四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部经营责任书、大世界公司付款给王某某明细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营业执照、
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车辆管理所查询材料、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均已返还,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