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吗41272719****,汉族,中专文化,淮阳区某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某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8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A3LS81号小型轿车,沿龙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区龙都大道南段龙湖新城小区附近路段时,与步行人决某某发生碰撞,致决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决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20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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