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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文玉)(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村三区3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交警队路口处时,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王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3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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