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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旭)(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辽A****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新十线2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采集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在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9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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