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20时54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街上****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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