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某咀养殖场,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对其位于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咀”养殖场进行勾挖平整的过程中,使用勾机将养殖场南边路边上的一棵香樟树勾挖,后将勾挖的香樟树锯成多段,放置在养殖场作为木柴使用。经鉴定,被采伐、毁坏的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犯罪时年龄已满75周岁、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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