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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明鑫)(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鑫,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511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79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日21时30分许,在商丘市开发区海亚香樟园西门鸡鱼馆对面,被不起诉人王某鑫与金某的父亲金某阳因为停车位发生口角,金某知道后到王某鑫家门口理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鑫、王某录与金某等人发生打架,造成金某、王某录、王某鑫受伤去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金某颌骨鼻前刺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金某左侧上颌骨突骨折构成轻微伤,金某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鑫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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