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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明)(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821********,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在西和县汉源镇品秀KTV喝完酒后驾驶甘KZ****号小车行驶至过境路康复医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王*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0.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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