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6********,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平县中心街与政法路道口东1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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