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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景华)(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27197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释放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6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G****8的小型轿车,由锦州市古塔区******号住宅楼下出发,沿汉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宁路,在北宁路被执勤警察截停检查,发现其涉嫌酒驾后,执勤警察将其带到锦州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并将该血液封装后送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的检验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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