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中天健**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V****的小型客车至临夏市刘临路市一中门口时,被正在进行夜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6mg/100m1,办案民警随将当事人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1.29mg/100m,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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