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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朝臣)(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现住沧州市运河区**东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大运河公园因为摆摊争抢摊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妻子熊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打伤,造成谢某某外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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