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住西青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津A*****小客车在廊坊市****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5.9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豆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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