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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0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洪洞县****村人,农民,家住本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沪E*****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9线1125KM+100M处往南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范某甲驾驶范某某乘坐由西向东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范某甲死亡,范某某受伤,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甲不承担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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