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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柳工”牌铲车在龙凤学校在建工地外倒车时,与从龙凤古镇往复桥场镇方向行驶由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奇蕾”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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