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豫**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左转弯进入永宿路时,与由东向西耿某某驾驶的豫N**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车祸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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