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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永城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豫**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左转弯进入永宿路时,与由东向西耿某某驾驶的豫N**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车祸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五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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