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8********,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园**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江苏**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利用其在江苏**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其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府、**府业主个人信息3200余余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等方式分别提供给梅某某、翁某某、耿某某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微信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翁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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