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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路**号,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甲、苏某乙,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D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3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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