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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19〕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森林**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上海**(合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和皖河路交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2018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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