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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2号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207线**口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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