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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9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泽州县北义城镇东莒村行驶至高平市208国道1065公里河西镇朱家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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