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T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中国海油上冲加气站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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