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石狮埠派出所,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3时39分许,邓某某驾驶牌照为赣H*****的小型轿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酒店停车场门口地段右转弯变更车道过程中,因观察不足影响了由王某某醉酒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83mg/100ml)驾驶的景德镇临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的正常行驶,致使小车左后侧车门与王某某及电动车接触,导致王某某腿部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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