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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是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住济宁高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行至济宁高新区**路洸府河桥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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