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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灵丘县**站**,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街**街**巷**号,现住灵丘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晋B****J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灵丘县青年北路粮食局路段,被灵丘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当场,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8毫克/100毫升。后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7.47毫克/100毫升。

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王某某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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