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县城**路“**”小区路段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4日1时6分,遂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样两份,各2ml,低温保存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中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7.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区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87.6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B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