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1时30分许,驾驶吉GB****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公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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