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40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0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小型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东方车站往龙浔镇荣昌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47mg/100ml。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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