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侯马市****局**,出生地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文典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现住侯马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7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侯马住所地回闻喜县**镇**村**,行驶至山西省候风线16公里+700米处闻喜县疫情防控检测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5.7mg/100ml,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6mg/100ml。王某某对该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13.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