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侯马市****局**,出生地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文典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现住侯马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7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侯马住所地回闻喜县**镇**村**,行驶至山西省候风线16公里+700米处闻喜县疫情防控检测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5.7mg/100ml,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6mg/100ml。王某某对该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13.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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