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新城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日凌晨2时58分,韩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反映韩城新城区中环广场**星城有人打架。该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刘某某及协警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共5人到**星城出警,期间,民警李某某等人在询问报警人陈某某相关情况时,在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人因与**星城经营人张某某相识,为阻止民警进入**星城调查,郭某甲辱骂民警李某某,郭某乙上前推搡民警刘某某,郭某甲用拳头在刘某某头上击打,致刘某某倒地,将协警宁某某蹬倒在地,随后,在场孙某某、庞某某、吴某某见警察、协警强行控制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人,因与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三人相识,害怕事态扩大,遂劝说、拉带在场民警、协警。事发后造成民警李某某、刘某某身体受轻微伤。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决定相对不起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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