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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县,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年**月**日和20**年**月**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年**月**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于20**年*月到****网络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游戏的登录、注册、大厅等方面,20**年*月份陈**让其给“****麻将”的亲友圈加一个副会长的功能,同时解决游戏中的闪退问题。但其对于是否有人利用“****麻将”从事赌博活动,在主观上明知程度不详,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无法证实其是否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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