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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4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号高层****个体。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挂靠新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鄯善县配网建设工程(***镇)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协议。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雇佣雷某某、吴某某、艾某某等23名工人在此工地上干活。截止2018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拖欠雷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207399元。

2018年6月28日,工人刘某某将王某某欠薪20余万元一事投诉至鄯善县人民政府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6月19日,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23名工人工资207399元全部支付到位。但期限届满,王某某以没有钱为由,迟迟未支付雷某某等23名工人的工资。2018年9月4日,鄯善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此案移送鄯善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18年10月31日,鄯善县公安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4日,王某某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大十字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5日,王某某在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和鄯善县公安局民警的监督下,将23名农民的工资207399元全部支付完毕。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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