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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吴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前种在其家房屋后一棵核桃树的树枝锯掉。2018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母亲向彩虹因此而与吴某某的妻子即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吵架,接着相互推搡拉扯。王某某来到现场后,将双方拉开,并持木棍打击杨某某的腿部、手部、身体躯干等部位,致使杨某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将38000元医药费交到本院,2020年4月3日本院已将医药费转交给被害人杨丙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已赔偿了医药费,且被害人有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吴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前种在其家房屋后一棵核桃树的树枝锯掉。2018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母亲向某某因此而与吴某某的妻子即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吵架,接着相互推搡拉扯。王某某来到现场后,将双方拉开,并持木棍打击杨某某的腿部、手部、身体躯干等部位,致使杨某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将38000元医药费交到本院,2020年4月3日本院已将医药费转交给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已赔偿了医药费,且被害人有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黄先理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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