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永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刘松园村西北地滥伐杨树24棵,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这被滥伐的24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2.5307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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