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252,满族,高中文化,绥中县**高中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自己租住在绥中**园**区的便利条件,趁居住在同一小区的被害人兰某某(**号楼**号车库)、李某某(**号楼**号车库)、刘某某(**号楼**号车库)家中无人之际,多次进入上述被害人家中盗窃女性内裤、胸罩等物品,用于满足性欲望,后将所盗窃物品全部返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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