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一琴,女,1991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910401194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棉捷(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二村02234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一琴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林国英伙同犯罪嫌疑人王一琴在海淀区甘家口大厦地下一层麦当劳餐厅内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605张,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林国英、王一琴用于销售的605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真发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一琴伙同被不起诉人林国英在本市海淀区甘家口大厦地下一层麦当劳餐厅内,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605张。民警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一琴,另从其身上起获待售的同种类行程单84张。经鉴定,上述689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载体真实。被不起诉人王一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涉案发票、钱款、闲鱼网平台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人石永军等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一琴、林国英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王一琴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事实。
2.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王一琴出售、持有的689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载体真实。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鉴定清单,证明涉案发票的数量。
4.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王一琴被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一琴伙同他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一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一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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