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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鞍山市千山区**中心**,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镇**号楼**。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宁,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鞍山市达道湾众鑫水族市场其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赫曼陆龟、缅甸陆龟(无法确定原产国)各一只,并将两只陆龟放至其父亲王某某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万科惠斯勒小区的住宅中饲养,两只陆龟死亡后,被其父亲扔至小区垃圾箱内。

2.2018年7月,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从陌生人处以人民币200元价格收购苏卡达陆龟一只,并于当日以人民币350元价格出售给大连人崔某某(另案处理)。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复函,赫曼陆龟、苏卡达陆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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