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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20日,在镇赉县**保护区内,使用电子诱捕器和弹弓非法狩猎。民警在王某某家楼下的垃圾箱内,搜出被王某某丢弃的野生鸟类死体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物种为雉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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