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葵,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葵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查及延长。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金某甲(另案处理)明知义乌市疏港高速绿化项目施工队已经改道不经过**村道路,仍召集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葵及任某某、金某乙、金某丙(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郑某某负责的疏港高速绿化项目施工车队进行阻拦施工,阻拦施工时间长达5天。被害人郑某某迫于无奈,便与被告人金某甲等人协商,后缴纳人民币12000元到村里,工程才得以施工。
2019年10月21日,金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甲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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