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梨树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吉C****9号汽车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郭家店镇老砖厂门前西侧时,与王会江驾驶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三轮摩托车向西滑移中撞击到行人徐宝付,致徐宝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被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一泽,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5073005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梨树县郭家店镇西青石岭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一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一泽驾驶吉C4C989号汽车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郭家店镇老砖厂门前西侧时,与王会江驾驶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三轮摩托车向西滑移中撞击到行人徐宝付,致徐宝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王一泽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王一泽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一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一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被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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