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夏县,现住夏县**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10月10日因为赌场提供条件被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包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捕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雇服务的夏县南大里乡赌场被查获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赌场股东常某某、王某乙、梁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均已起诉)经商议后,以事后给予金钱的利诱,让李某某为其顶包,并将商议结果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认李某某为赌场老板,从而包庇犯罪人,妨害司法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夏县公安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常某某、 梁某某、郭某乙、郭某甲、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及时如实供述,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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