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马某某因挪车问题在长治市潞州区环保局门口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与马某某相互殴打,致马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马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吴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马某某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