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317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J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街岗西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量含量为1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