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辰溪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由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崔某某从辰溪县城驶往辰阳镇***村,途径辰溪县**镇******路段时,将道路中行走的孙某撞到,造成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经辰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日死亡。
经鉴定,孙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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